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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战术 [复制链接]

荣誉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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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5:5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的运动项目,它是由进攻和防守这对矛盾,所组成的足球战术是指比赛双方为了充分发挥个人与集体的特长,进攻对方弱点,取得比赛胜利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根据攻防的基本特点,足球战术可分为进攻战术、防守战术、比赛阵型三大部分。在进攻和防守战术中,又分别包括个人、集体与全队的攻防战术。
   集体的局部配合进攻战术:
  集体战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队员在比赛中为了完成全队攻防任务而采用的局部协同作战的配合方法,它包括“二过一”战术配合、“三过二”战术配合和反切配合等进攻战术。
  1、“二过一”战术配合
  顾名思义,“二过一”是两个进攻队员,通过传球配合突破一个防守队员。“二过一”是集体配合的基础,可以在任何场区、任何位置上运用这种方法来摆脱对方的抢截或突破防线。“二过一”是进攻的两个队员之间相距10米左右,进行一传一切的配合。要求传球平稳及时,一般多用脚内侧、脚外侧等脚法,传地平球为主。传球的位置,尽可能是接球人脚下或前面二、三步远的地方。
  2、“三过二”战术配合
  “三过二”是在比赛中局部地区3个进攻队员通过连续配合突破两个防守者的防守。由于这种配合有两个同队队员可以同时接应传球,因此使持球人传球路线更多,且进攻面扩大。    
   全队进攻战术:
  全队进攻战术是指比赛中一方获得球后,通过队员之间的传递配合达到射门的目的而采用的配合方法。与局部进攻战术相比较,全队进攻战术的进攻面比较广,参加进攻和快速反击等。
  1、边路进攻
  利用球场两侧地区发起进攻的方法叫边路进攻。边路进攻是全队进攻战术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主要特点是有利于发挥进攻速度,打破对方防线制造缺口。
  2、中路进攻
  中路进攻是利用球场中间区域组织的进攻,这种进攻虽能直接射门,但难度最大,因中路防守最为严密,前的攻击手必须是反应极其敏锐、意识强、技术高、敢于冒险、速度快和善于路位策应的队员。
  3、快速反击
  比赛中当攻方进攻时,后卫线往往压至中场附近,防守人数也由于插上进攻和助攻而相对减少,此时如能抓住对方防区空隙较大和回防较慢的机会,乘其失球发动快速反击,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快速反击是最有威胁的进攻手段,有效地进攻在于突然快速地反击,但其难度较大,即要冒险,又要有准确、快速的传切配合技能。快速反击要有组织,配合得要极为默契,必须进行专门性的训练,否则很难在比赛中实施。
   定位球战术:
  定位球战术是指在比赛中,利用“死球”后重新开始比赛的机会组织进攻与防守配合的战术方法。定位球战术包括中圈开球、角球、任意球、点球、掷界外球等。
  在势均力敌的高水平比赛中,定位球战术有时起决定胜负作用。在配合上要利用简练的一次配合取得射门机会,配合越复杂成功率就越低。故要进行专门性的练习,才能在比赛中奏效。  
   集体的局部配合防守战术:
  1.补位
  补位是足球比赛中局部地区集体配合进行防守的一种方法。当防守过程中一个防守队员被对手突破时,另一个队员则立即上前进行堵封。
  2.围抢
  围抢是指比赛中在某局部位置上,防守一方利用人数上的相对优势(通常是两三个队员)同时围堵对方的持球队员,以求在短暂时间内达到抢断或破坏对方的目的。
  3.造越位战术
  造越位战术是利用规则而设计的一种防守战术。是一种以巧制胜的省力打法,因而成为一种重要的防守手段。但由于其配合难度较大,搞不好会适得其反,让对手钻空子,因此战术往往是为水平较高的球队所采纳,但在一场比赛中也不是多次运用。    
   全队防守战术:
  防守战术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盯人紧逼防守(人盯人防守),即在规定的范围内盯人紧逼,不交换看守;区域紧逼防守(盯人和区域相结合),即现今流行的综合防守,紧逼和保护相结合,在个人的防区内紧逼,作交替看守。盯人防守即各自都有明确的防守对象,如对方左边锋大幅度地斜插至右路,则右后卫紧跟盯防,不交替看守。防守最根本的原则是紧逼和保护。只有紧逼才能有效地主动断抢,压制对方技术的优势而获取主动权;保护是为了更好地紧逼和控制空当。                        
   比赛阵型:
  1.阵型的发展和演变
  为了适应攻守战术的需要,全队队员在场上的位置排列和职责分工,称为比赛阵型。各阵型的名称是按队员排列的型状而定。自19世纪中期世界上有了第一个足球比赛阵型至今日的“四三三”、“三五二”、“四二四”等,以及某些国家所采用的“水泥式”、“锁链式”等,都是沿着这一个客观规律演变和发展的。
  2.各个位置的职责
  (1)边后卫的职责:边后卫主要是要防守对方的边锋以及其他进攻队员在边路的活动,破坏对方由边路发动的进攻。同时还可利用插上助攻式运球来直接威胁对方球门。
  (2)中后卫的职责:中后位有突前中后卫和拖后中后卫之分。前者主要任务是盯守对方突前的最有威胁的中锋,因而又被称之为盯人中后卫;后者则主要担负整个防线的指挥任务,其站位经常处于其他防守队员后面,一般称他为自由中卫。
  (3)前卫的重要职责:前卫通常称之为中场队员。中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域,控制了中场也就是得到了比赛的主动权,因此比赛各队往往都在中场投入较大力量。

国际足联简介
  国际足联(FIFA)是由法国、比利时、丹麦、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等国家的足球组织代表在1904年5月21日正式签订条约成立。
  第一场正式的国际比赛是1904年5月1日,参赛的双方是比利时队和法国队。组织这场比赛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大型的、国际性的足球联盟。
  国际足联制定了它的第一个条例,重要条款有:参加国际联合会的各成员国相互承认;俱乐部和球员禁止同时代表不同的国家参赛;每个成员国每年必须支付50法郎的费用等。1904年5月23日,法国人Robert Gu閞in 当选为国际足联第一任主席。Victor E. Schneider(瑞士)和    Carl Anton Wilhelm Hirschmann (荷兰) 当选为副主席,Louis Muhlinghaus (比利时)当选为秘书长。1905年4月14日,由于Edouard de laveleye男爵的努力,消除了担忧和顾虑的英国加入了国际足联,男爵也成为FIFA的第一位荣誉会员。
  第一次FIFA世界杯比赛是1930年7月18日,在乌拉圭的蒙特维多百年体育场举行的,它开创了世界足球历史的新纪元。 
  足球运动目前已成为覆盖世界各个角落,影响到几乎所有国家和人口的最大的单项体育运动。国际足球联合会也因其拥有203个成员国, 而成为最大的单项体育组织之一。
   国际足球联合会现任主席是布拉特(JOSEPH S. BLATTER),瑞士人。
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比赛。
二、本规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足球队)、会员协会进行的处罚中,所指的停止比赛资格应包括全国各级足球比赛、国际足联和亚足联主办的比赛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公开比赛;
三、本规定对于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运动员违纪的个人处罚,只限于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足协杯赛、锦标赛、乙级队联赛;
四、本规定所指的停止比赛工作,包括参加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停赛处罚
一、运动员拒不执行“不许留长发、不许带饰物、不许染发”等规定,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二、运动员在平时生活、训练有严重违纪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管理条例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有关部门报告并经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停赛1-4场的处罚;
三、运动员以不可接受的理由不服从各级国家队集训与比赛的调遣,将给予停赛3个月至全年的处罚;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三次者,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一)在同一场比赛中,由于连续两张黄牌被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不作为累计;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出示一张黄牌后,又被出示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仍作为累计。
五、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当即停止比赛资格,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六、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二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二张红牌),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两场比赛资格;
七、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三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三张红牌),将停止该运动员六个月以上比赛资格;
八、对于超出本赛季的停赛处罚,将在下一赛季继续生效。除自然停赛外,当运动员被罚停赛期内,任何俱乐部最多只能付给其基本工资。
九、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黄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100元;第二张黄牌交纳200元……以此类推。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红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200元,第二张红牌交纳400元……以此类推。 该款由各俱乐部负责收取,并在赛季结束的7天内, 汇交联赛委员会财务部。在联赛委员会财务部未收到该管理费时,该运动员自然停止比赛资格。

第三条 停赛及罚款
一、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对方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该运动员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2一3场、罚款1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3-5场、罚款2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10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一8场、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0一12场、罚款5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个月、罚款5000元; 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2个月、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0兀;

第四条 罚离替补席
一、比赛开始时,参赛队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人数坐在替补席内;准备替补的运动员按规定做准备活动;替补席任何人员不得向场内传递饮料或其它物品,更不能进入比赛场地;违者,裁判员有权对该人员给予警告或将其罚离替补席;
二、被裁判员罚令出场或被停止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停止工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坐在替补席内,违者,裁判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对其加重处罚。
三、比赛中教练员、替补运动员及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的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或罚其离开替补席。

第五条 停止工作及罚款
一、比赛中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 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对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 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 将停止3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 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6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30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2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 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 将停止1年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0000元;
七、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有上述行为者,亦按相关条款处理;
八、俱乐部(球队)任何人员、任何时候在向新闻媒介发表与足球相关的不负责任的、有辱对方的或人身攻击的评论,将按本条一、二款进行处罚;
九、任何自然人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与足球比赛有关而无事实根据的、有损中国足球声誉的评论者,将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六条 违纪和违法
一、在任何足球比赛中出现行贿、受贿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与者个人处以停止三年至终身参加足球比赛或工作的资格,并对其所属俱乐部(足球队)处以5000元至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打假球和违反体育道德:
(一)凡涉及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比赛,将被判定为假球:
1、有确凿的假球证据;
2、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或个人故意让球或双方相互“放水”;
(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认定某场比赛为假球的报告后,将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在72小时至其后的任何期限内做出决定;
(三)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俱乐部(足球队)给予如下处罚:
1、属甲级A组的俱乐部,处以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属甲级B组的俱乐部,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凡打假球的俱乐部队停赛一年,一律降为乙级队,由此造成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参加队所空名额,按联赛名次顺序递补;
(四)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个人,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五)凡比赛中有违背体育道德、消极比赛,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的,甲级队处以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其它队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兴奋剂处罚
联赛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兴奋剂抽查,其结果不合格者, 将被停止2年以上比赛资格,并对该运动员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附则
一、凡出现上述各条情况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必须于赛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列事件者,即使未有书面报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依据事实,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凡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收到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及赛区委员会的报告及有关比赛的录像带后,将于48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所有处罚(除自动停赛外)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所罚款必须在30天内寄中国足球协会(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分理处,帐号144230-22),逾期不交者将给予加倍的处罚或五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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