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坦克鹏鹏 于 2009-9-10 10:37 编辑
一、比赛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二队活动的球员,包括二队在编正式队员和球友队员、试训球员、其他球员。
1、比赛开场前15分钟,队长安排上场阵容,到场者优先安排上场。同时,按照“非全场制度”(见下)(试用正式队员和在编队员),在编队员尚未到场而导致只能踢非全场的不计为“非全场记录”。
2、在正式队员迟到或缺勤未请假者,按考勤制度予以处罚。试训球员和其他球员迟到或缺勤未请假者,给予警告。
3、比赛过程中,队长将根据比赛及现场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替换。
4、场上球员的状况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时,如情绪不稳定、恶意犯规等,队长可直接将其替换下场。
5、场上不得出现指责或埋怨队友现象。如有上述情况,场上当时发现,可立即替换下场。赛后经队委会确认属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罚:
一级、口头正式警告或点名批评;
二级、停赛半场一至三次;
三级、调离二队并保留调回资格;
四级、无限期调离二队或劝退。
6、场上不得出现同裁判持续争执现象。如有上述情况,场上当时发现,如劝说无效,可立即替换下场。赛后经队委会确认属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同第5条)。
7、比赛过程中一切行动听指挥,定位球、点球的主罚或其他非正常情况的处理,服从场上队长安排。
8、在球队活动过程中,任一队员如因个人不当行为对球队的形象、球队的团结、球队的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经队委会确认属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详见但不限于第5条所列。
9、队长不在场时,由副队长或指定代理队长执行以上制度。
10、对队员的处以三级(第5第二款)及以上处罚时,队委会通过讨论且经俱乐部领队批准后予以执行。
11、任何队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球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