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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正确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界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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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炼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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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09:0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news.QQ.com  2008年11月24日23:08   新华网  杨维汉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意见》明确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还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维汉)
吃亏是福,人生舍得。小胜凭智,大胜靠德。

即使命运从不发芽,我不惋惜千百次播种;即使花朵结不成果实,我不遗憾千百次凋零。信念告诉我的人生:没有比脚更长的道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峰。
即使永远找不到大海,我不停息寻觅的歌声;即使脚印被风雪掩埋,我也珍爱走过的路程。无怨无悔才是人生:朝着地平线匆匆走去,让世界评说我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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