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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船长看海之十八——关于明文规定与管理者的裁量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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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炼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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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1:16: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上周活动的报名帖子中,负责2-3联队考勤的蜂鸟按照俱乐部明文规定公示已报名参加活动的注册队员积分情况,是完全正确的照章办事。之后,因有队员提出疑问,蜂鸟还把几个相关组委会成员曾经就“是否将俱乐部活动纳入考勤积分统计”的决定谈话记录转发出来。并且在此“决定”之前,我们在“组委会群”也做了广泛的讨论。因此,俱乐部为我们团体的良好运行在许多方面都是未雨绸缪,走在问题的前面。再之后,俱乐部副领队李岩就此问题在本帖子中给出了不尽相同的处理结论,并向蜂鸟、老潘等队委和大家做了一点解释和阐述,我这里再补充几句:第一,从前在我们俱乐部所属队伍和人员都比较丰富的时候,我们会偶尔组织除各单队活动之外个别场次的所谓由全体俱乐部成员都能报名参与的“俱乐部活动”。考虑到这种活动在统计人员出勤方面更为繁琐,我们就规定“俱乐部活动”参加的要报名,不参加的不用请假。并且经过前面已经说过的讨论之后决定同时也不记录出勤积分了。显然,在当时各分队活动占极大比重而“俱乐部活动”极少的前提下,这样做既有相对的合理性,更有简便的实操性。但时过境迁,最近两、三个月,我们由于人员的减少,出现了以“俱乐部活动”为主的现象,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次我们在相隔若干时间后又开始组织分队活动了,大家此时可以认真思索一下,我们是按照俱乐部在当时根据所处实际境遇下制定的明文规定来最终处理这件事,还是此时利用俱乐部另一项特别规定采取“自由裁量权”,特事特办,哪个更加合情合理呢?显然,李岩站在俱乐部副领队的这个位置上做出的这个决定是更适合这次的具体情况。而蜂鸟、老潘站在各分队队委以及当时主要该“论题”决策者的角度的所思所为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并且可以说是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在他们这个位置上处理这个问题就又不太适合使用“自由裁量权”了。他们既要对“下”又要对“上”负责,是不方便灵活运用规则的,大家不仅应该理解,更应该敬佩他们这种为大家无私服务的负责精神。


这件不大不小的事情聊完了,引申出两个问题我借此再明确一下:


一、涉及这方面的原规则是否在此时就因此问题的产生而需要修改?
答:目前暂时还不必要。我们目前依然还处于有些“动荡”的时期,不能因为偶尔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马上修订原规则。其实这样的情况还有,比如很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就是关于赛费的调整,我们一定是采取或是“提前”、或是“滞后”的办法去修订规则。做不到也不适合特别频繁的修改规则。综上所述,当我们遇到在怎样做都难以两全其美时,我们当初引用“自由裁量权”的思路,是更加适合我们这种民间自发组成的社团管理的。


二、队员是否愿意信任我们团体管理者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我们大家和整个团体的综合利益和长远发展?队员是否应该遵守除俱乐部明文规定之外的管理者们的临时特别措施?
答:队员愿不愿意信任代表我们团体的管理者们,是任何人的自由;队员遵不遵守代表我们团体的管理者们的临时特别措施不是每个人的自由,亦即: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吃亏是福,人生舍得。小胜凭智,大胜靠德。

即使命运从不发芽,我不惋惜千百次播种;即使花朵结不成果实,我不遗憾千百次凋零。信念告诉我的人生:没有比脚更长的道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峰。
即使永远找不到大海,我不停息寻觅的歌声;即使脚印被风雪掩埋,我也珍爱走过的路程。无怨无悔才是人生:朝着地平线匆匆走去,让世界评说我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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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3:16: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蜂鸟 于 2015-12-14 23:16 编辑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今后在俱乐部“动荡期“内的考勤记录方式为:无论是俱乐部活动还是分队活动,考勤官都按照原来分队活动的标准记录考勤。即半场2分,全场1分,直到领队宣布“动荡期”结束,然后恢复到原有记录方式?

点评

老船长  简单的理解,可以是这样。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可以这样操作。“俱乐部活动”是否统计考勤积分的标准就看“俱乐部活动”的出现频率和比重,以前,“俱乐部活动”的出现频率和比重很小,“不统计积分”则相对合理、简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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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0:40:56 |只看该作者
蜂鸟 发表于 2015-12-14 23:16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今后在俱乐部“动荡期“内的考勤记录方式为:无论是俱乐部活动还是分队活动,考勤官 ...

简单的理解,可以是这样。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可以这样操作。“俱乐部活动”是否统计考勤积分的标准就看“俱乐部活动”的出现频率和比重,以前,“俱乐部活动”的出现频率和比重很小,“不统计积分”则相对合理、简洁;眼下,“俱乐部活动”的出现频率和比重提高并有趋于进一步增大的迹象,“统计积分”则显得相对合理、合情、有说服力。这个道理不难理解。而让有的人难于理解的是:为什么“相关规定”目前不紧跟着马上进行修改?这样操作不是在违反规定吗?这两个问题我原文中已经简单讲了,尤其第一个问题,我就不再展开讲了。第二个小问题,我再讲几句:先举个例子吧,在有红绿灯的交通路口,一般情况下,车辆当然要按信号指示灯的变化通过或停止,但偶尔遇到严重拥堵或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交警会无视信号灯的闪变,用个人形体动作或语言指挥交通,而驾驶员也必须与之配合,不用再考虑信号灯的指示通过或停止。这个例子说明——在特殊情况下,我们也不是不按照规定行事,只是不按照常规规定行事,而按照特殊规定行事。穿着警服的交警个人,此时不再代表他个人,而代表的是公权力,行使特别规定,所以大家才应该也必须听从和执行。我们俱乐部设置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在每次活动通知最后都会注明的“一切行动,听从指挥”,就体现了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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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命运从不发芽,我不惋惜千百次播种;即使花朵结不成果实,我不遗憾千百次凋零。信念告诉我的人生:没有比脚更长的道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峰。
即使永远找不到大海,我不停息寻觅的歌声;即使脚印被风雪掩埋,我也珍爱走过的路程。无怨无悔才是人生:朝着地平线匆匆走去,让世界评说我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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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5 15:21:44 |只看该作者
感谢蜂鸟、老潘等所有考勤官的辛苦工作,致敬!
谁今日与我共同浴血,他就是我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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